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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作者:火狐体育在线网站

  详细介绍

  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异常运行”

  (1)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来管理、使用和维护的;(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施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接着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2)

  (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3)

  《特别规定》第九条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c.

  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一定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煤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一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一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未依法申请领取“二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要被依法取缔或者关闭。

  对于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的存在着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定要采取断然措施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煤矿都有义务排除隐患或进行整顿,不得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做监督检查

  把握两点,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二是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

  为了防止“不停不整”或者走过场,必须对整顿过程以及恢复生产做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整顿质量。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强调了

  点:一是一定要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整改方案;二是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三是要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组织验收。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

  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a.6

  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2)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3

  ,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第十五条作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马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2)国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实施。

  (2)刑事责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10种:

  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小结:本讲讲述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的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