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配件

9月第一周EHS 最新法规标准速递

发布时间:2023-12-08作者:火狐体育在线网站

  详细介绍

  《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导则适用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 本导则涵盖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的所有步骤,包括:废弃物产生、处理(预处理、处理和整备)、贮存和运输。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铅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是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冶炼。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2018年发布)

  《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的废气、废水、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业排污许可管理,也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废水、废气、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也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发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废水、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污染防治先进的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GB 16171规定的炼焦化学工业公司,包括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等生产单元的污染防治。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管理,也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和《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的修订。 本标准是对《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的第一次修订,是对《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的第二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适合使用的范围增加沉积物; —增加微波消解和石墨电热消解的前处理方法; —增加铅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定方法; —增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近年来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缘由分析表明,作业人员未有效锁紧安全压杠、乘客自行打开安全挡杆或安全带、安全带断裂或未系安全带等,是造成乘客伤亡的根本原因。为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现将有关要求做出通知。

  《消费品安全 风险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基础要求、流程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消费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消费品安全风险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定种类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产品。

  《消费品安全 风险预警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给出了消费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分级指南与处理流程。 本标准为及时准确了解消费品安全事件或威胁的影响程度、会造成的后果,及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提供指导,也适用于开展消费品安全事件或威胁的预警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8发布)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参考了《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相关联的内容,将核动力厂选址相关的地震问题延伸到设计与鉴定方面。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结束之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复工复产。为扎实做好企业复产安全工作,坚决防止企业“带病”生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做出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18年发布)

  《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等要求,请各地持续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改造,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

  《火焰加热炉节能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火焰加热炉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合格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炉底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0.5平方米的火焰加热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焰热处理炉。

  北京市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污染识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地开发再利用时的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别的类型的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可参照本导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评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2018年发布)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2018年发布)》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相关依据,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所述条款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2018年发布)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2018年发布)》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相关依据,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导则。本导则所述条款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北京市关于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通知(2018年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中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以及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扰民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年发布)》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公里,占天津岸线%。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全面达标计划评估对象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除2017年已完成评估的8个行业外,其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均应纳入评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公司、含电镀工序的工业公司应在年底前同步完成评估问题整改工作。纳入达标评估的污染源名录由各区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成果为基础进行梳理确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入推动市级节水型机关建设的通知(2018年发布)》节水型机关建设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的要求,“十三五”以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力推进此项工作,制订创建标准,落实节水措施,科学开展考评,目前已创建包括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世博村路300号、高安路19号等55家市级节水型机关,有效发挥了节水示范带头作用。为进一步对标国家对上海市“水十条”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要求,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现就深入推动市级节水型机关建设做出通知。

  《广东省茅洲河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44/ 2130-2018)》本标准适用于向茅洲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电子工业、金属制作的产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等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四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四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本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广东省关于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依照国家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现就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有关工作做出通知。

  为扎实推进我省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河北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逐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物,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面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收集不到位、处置能力不够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逐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清洁取暖是指利用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核能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包含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为目标的取暖全过程,涉及清洁热源、高效输配管网(热网)、节能建筑(热用户)等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清洁取暖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本标准规定了与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完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印刷企业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对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的治理力度,我厅会同辽宁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了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3011-2018)

  本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完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发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发布)》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筑设计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湖北省全省住建系统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重点工作路线图》,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

  《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2018年发布)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2018年发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结合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8年发布)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8年发布)》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59分许,位于无锡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的江阴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温铝液遇水爆炸事故,并引起厂房倒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67号),分析了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对全面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省领导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精神作出批示,要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我省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精神和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对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作出通报,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浙江省关于做好全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排摸登记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排摸登记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8〕59号)要求,推动建立全省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水平,决定对全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安全风险排摸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高〔2014〕4号)要求,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升化工安全人才队伍素质能力,有效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提出要求。

  浙江省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风险隐患,深刻汲取近年事故教训,将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专项排查治理作为近期部署的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必扎实开展、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安徽省贯彻落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绿色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占比大幅提高,重化工比重明显下降,产业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发布)

  《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加快推进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省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

  《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定。

  《安徽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扎实推进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

  甘肃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24号)的要求,现对施工现场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习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大会精神,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打赢柴油货车攻坚战,推进我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制定。

  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2018年发布)适用范围:山西 生效日期:2018/8/2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绿水青山美丽家园,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陕西省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加工技术规范(DB61/T 1160-2018)

  陕西省建筑垃圾再生材料挤密桩施工技术规范(DB61/T 1159-2018)

  《陕西省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镁冶炼(硅热法)生产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原则、计算方法、统计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硅热法镁冶炼工艺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凉山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强化城市运行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好春夏火灾防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我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水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

  凉山州关于持续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凉山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要求,为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州安办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底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中持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做出通知。

  凉山州关于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凉山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6〕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14号)工作要求,2017年5月,州政府办印发了《凉山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凉府办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在全州范围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截至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省安办《关于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全省综合治理推进工作中还存在认识存在偏差、风险摸排不全面不彻底、重点工作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并对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面开展自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提出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集中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州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制定。

  《凉山州集中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州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制定。

  《凉山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为抓手,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推动全州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凉山州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需要由州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以上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

  东营市关于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营登记管理的通告(2018年发布)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东营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18〕20号)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决定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信息卡》登记制度。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发布)》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及1997年、2004年、2010年的相关修改决定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金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金华实际制定。

  南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发布)

  《南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及《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桂政办发〔2017〕1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南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 。

  南宁市关于开展全市叉车、锅炉和扶梯特种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南宁市关于开展全市叉车、锅炉和扶梯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今年以来,我市特种设备接连发生安全事故(1月29日多得乐叉车事故、2月6日发昌香业锅炉爆炸事故、7月30日良庆区南城百货扶梯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危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我市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为了保护鸟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青岛市关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青岛市节能与绿色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加快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市市政园林局(2018年发布)》为加强厦门市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2018年发布)

  《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2018年发布)》为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厦门市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2018年发布)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石家庄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五年实施规划(2018年-2022年)(2018年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五年实施规划(2018年-2022年)(2018年发布)》到2022年全省地下水压采量达到54亿立方米以上,压采率达到90%以上,其中城市全部完成地下水压采任务,农村压采率达到86%以上。雄安新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年、张家口坝上地区提前到2022年完成地下水压采任务。

  苏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冶金有色铸造企业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的紧急通知(2018年发布)

  《苏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冶金有色铸造企业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的紧急通知(2018年发布)》2018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我省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发生高温液态铝遇水燃爆事故,并引起厂房倒塌,目前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该起较大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未落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冶金有色铸造企业熔融金属作业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做出紧急通知。

  《无锡市安委办关于深化推进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今年是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第二年,是完成三年综合治理任务的关键一年。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任务,迎接四季度国务院督查组对我省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深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59号,见附件1)、《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62号,见附件2)精神提出。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2018年发布)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2018年发布)》我市自2016年8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来,各地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示范培育、试点引路,指导企业按照《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探索规范化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树立了一批示范企业,为全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打下了应有的基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坚持风险预控,示范引领,扩面增效,规范实施,加强考核的工作原则,夯实我市遏制重特大事故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现就有关要求做出通知。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发布)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防爆电气、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4类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25号)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湘质监函〔2018〕198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省环保督察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肥料等5类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水文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城乡饮用水和水生态安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气象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为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发布)》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按照《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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