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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田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6作者:火狐体育在线网站

  详细介绍

  现将《东田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应急〔2023〕49号)、《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安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应急〔2023〕80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全镇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省应急厅、泉州市应急局、南安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东田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化事故导向,聚焦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宣传警示先行、标准化提升推动、执法约束保障的总体思路,突出有色(含铝加工深井铸造)、建材、机械铸造、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上述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6项重点职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

  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是全镇工贸行业有色(含铝加工深井铸造)、建材、机械铸造、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6项23条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3条重点整治事项、四行业三专项44条重大事故隐患。市应急局将联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公司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将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6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双随机”抽查。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1.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①未学习研究《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②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纠;③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④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⑤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⑥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⑦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未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是否按照“3456”工作法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①未结合实际建立本企业的“检查清单”(含重大事故隐患),并按照“检查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②未按照红色(重大)风险、橙色(较大)风险、黄色(一般)风险、蓝色(低)风险进行“四色”安全风险辨识,并实行安全风险动态管理;③未运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5S”管理法,推动生产现场员工自主管理、自我控制;④未运用“六有”模式(车间地上有标线、设备有铭牌、岗位有警示、作业有指令、管线有流向标、重要阀门或开关有挂牌)实现生产现场可视化管理;⑤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⑥未对新入职(转岗)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3.是否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①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①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②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③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做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④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做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5.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①未对本公司制作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②未将外包外租(包括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是否组织并且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未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常识,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管理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管理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按时进行检查、更换制度。

  11.有几率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管理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理洗涤设施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专项行动将通过拟制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企业和事业单位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全方面开展核查抽查,并结合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整治企业集中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请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要积极做好迎接应急管理部、省厅、泉州市局跟踪指导、明察暗访,及市应急局帮扶指导的准备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24日前)。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真实的情况要制定本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专家研究和解读《判定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推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有序进行。

  (二)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和帮扶指导阶段(2023年7月1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建档并报镇安监办,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南安市应急局将根据重点整治公司数、工贸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专家力量等实际,确定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组织帮扶。省厅将对市县两级工贸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三)属地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0日前)。镇安监办将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意外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逐渐完备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各事业单位要立即组织本方案学习,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核实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更新。各企事业要充分的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运用好、管理好第三方力量,让第三方力量真正为专项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镇安监办将协同各级各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工贸行业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公司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做好有限空间辨识确认工作,重点筛查每个有限空间有几率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结合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专项行动。

  (二)突出精准执法,压紧压实责任。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运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信息化平台”,聚焦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配合好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并全部实现线上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一级抓一级,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严肃指出存在的明显问题,压紧压实责任。

  (三)深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曝光相结合,充分的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非消极作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久拖难改的企业,以及依法对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及时报送材料,做好总结分析。请各企业和事业单位于6月1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6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汇总报送本单位专项行动调度进展表(见附件1)和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 ,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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