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配件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6作者:火狐体育在线网站

  详细介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现代服务业升级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鄂市委农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羊绒羊毛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总体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学技术创新驱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奖补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方面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蒙速办·一网办”“蒙速办·掌上办”“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方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全市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证(照)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综合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公安政务服务十项承诺 》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便民利企十条措施》的通知

  鄂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统一备案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建议(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环节的通知 (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13个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咨询、 辅导、协调、代办服务规定(试行) 》 等5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关于逐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燃气、供水、 供热报装接入服务的通知(试行)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投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020 版 (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标准服务指南2021版(试行)》、《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一张表单”2021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操作细则(试行)等五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完善城镇和乡村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镇和乡村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部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市委五届1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部署,深入开展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总理等同志的批示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建立燃气经营、燃气项目、燃气管网、燃气重点场所设施、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和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八本台账”,严格落实“五个一批”(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执法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安全使用“四个责任”,全面实施“社区网格员+燃气网格巡线员”双网格新型管理模式,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快速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形成燃气管网分布“一张图”、燃气安全运行监测“一张网”,健全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门站、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备开展全面排查,排查重点集中在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是不是满足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是否存在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无缺失、管线检查维护是否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合、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三违”行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操作规定是否健全、入户安检制度是否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否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燃气行为。

  2.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燃气经营企业。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一线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把安全培训内容与各自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计划培训与随机培训、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课堂培训与岗位培训、应知应会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5.落实餐饮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餐饮商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相关安全辅助设备,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6.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重点检查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住改商”、密闭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区域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共场所。依法查纠气瓶存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用气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用气操作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餐饮商户应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采取停气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7.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8.对燃气管道使用已经超过设计年限的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全部改造更新,改造前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救援机制。

  9.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

  10.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11.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加强“灶、管、阀”等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市场检查力度,开展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燃气灶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安全阀等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金属连接管、自闭阀和气体浓度报警器等辅助安全设备。

  12.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规范瓶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积极推进落实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的制度化、标准化和常态化,严格落实企业经营、供应站点的安全责任。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加强对自有产权钢瓶、供应站点、配送人员及配送车辆的管理,特别是对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的管理。

  14.强化瓶装液化气企业信息化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在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户档案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瓶装液化气从气瓶充装、钢瓶配送、入户安检的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气瓶全程可追溯。同时,督促企业、供应站点落实用户安全管理责任,开展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指导。

  15.严把液化气质量关,严厉打击在民用液化气中掺混化学添加剂销售行为。对不正当价格进行查处,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16.强化液化气气瓶管控,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同时,主管部门要深入排查气瓶安全隐患,督查企业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充装前后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充装记录情况以及气瓶二维码信息标识应用等情况。

  17.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对2000年以前建成的燃气管道及安全评估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纳入各旗区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发现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立行立改,短期无法整改的,制定临时供气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用气安全。

  19.提高城市燃气管道门站、罐装气站、用户终端全过程全方位可追溯风险管控预判预警智慧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切实做到燃气安全可防、可管控的要求。

  20.各旗区要尽快完善和重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核心要义是在突发状况下明确“谁来做”和“做什么”,明确救援各方权责边界划分,充分考虑对重大灾害情景下的事先授权且事后免责,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治理体系。

  21.各旗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依托安全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进一步提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主动开展对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教育。

  2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对全市油气长输管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管道被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管道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和穿跨越等方面安全隐患。检查油气长输管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是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是否定期对管道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是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闭环治理长效机制;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精准识别高后果区,并对人员密集型重点高后果区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开展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抢险各类设备设施、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否流于形式;管道设备设施是不是真的存在带病运行;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风险问题。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各旗区、市直各园区、各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有关部门关于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各旗区、市直各园区、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等大型终端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各旗区、市直各园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和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市政府将通过督查检查、明察暗访、警示通报等方法持续加大整改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深化(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各旗区、市直各园区、各部门要总结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级层面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各旗区、市直各园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上下联动扎实推动整治工作。各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逐事、逐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燃气行业相关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燃气管网、调压站等的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二)加强督导考核。各旗区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市政府将适时对各旗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智慧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智慧化水平。力争202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燃气管网智能化平台搭建工作,争取在2023年年底前打造成为自治区级先进管理示范区。

  (四)严格隐患销号。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对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防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停止供气或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成。要组织燃气行业专家参与排查整治,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监督执法。持续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五个一批”监督执法要求,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市场退出机制。加大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频次、力度,定期检查餐饮用户和工商业用户自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立即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各旗区、市直各园区、各部门要在2022年1月15前将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并抄送市安委办。各旗区、市直各园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分别由燃气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于2022年2月10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等上报至市住建局、市能源局。